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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审批

发布日期:2006-11-15
 
 办事结果:下达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批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
 许可权限:审批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内容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发〔2001〕15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申报材料: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及法人委托书;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中标确认书(原件)及附图(复印件)〔非经营性项目除外〕;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条件(原件)〕;详规方案图(原件);建设用地规划批复(原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附图〔确定权属、用地面积(原件)〕;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与原用地权属单位的双方用地补偿协议(原件);新增建设用地需附政府征地批复文件及附图(复印件);特殊项目需增加相应文件资料。
审批程序: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我局现场踏勘;提出初步意见;下达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批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
电话:82185640

 责编: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