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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批

发布日期:2006-11-15
 
 办事结果:下达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批复;下达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批准文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
 许可权限:审批
 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内容: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㈠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㈡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㈢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㈣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或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申报材料:
 1、转让、出租项目。①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及法人委托书;②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③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④双方协议(原件);⑤受让方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需附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⑥1:500现状地形图〔确定权属、用地面积(原件)〕;⑦土地评估报告及评估备案报告表(原件);⑧特殊项目需增加相应文件资料。
 2、抵押项目。报件内容同项目1中第①②③⑤⑥⑦⑧项。
 3、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报件内容同项目1,另需提供有关规划手续或规划确认意见(原件)。
 审批程序: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我局现场踏勘;提出初步意见;下达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批复,下达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批准文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
 电话:82185640

 责编: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