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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

发布日期:2006-11-15
 
 办事结果:下达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批复
 许可权限:审批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内容: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申报材料: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及法人委托书(法人亲笔签名);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计划部门年度建设计划(原件);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条件(原件)〕;详规方案图(原件);建设用地规划批复(原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附图〔确定权属、用地面积(原件)〕;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与原用地权属单位的双方用地补偿协议(原件);新增建设用地需附政府征地批复文件及附图(复印件);特殊项目需增加相应文件资料。
 审批程序: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我局现场踏勘;提出初步意见;下达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批复。
 电话:82185640

 责编: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