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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第二条 规划原则
第三条 规划依据
第四条 规划期限
第五条 规划主要内容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
第六条 土地利用基本情况
第七条 土地资源利用潜力
第八条 土地利用主要特点
第九条 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第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第十一条 规划总体目标
第十二条 规划结构目标
第十三条 规划控制目标
第十四条 2030年远景展望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第十五条 区域土地利用方针
第十六条 优先安排农业用地
第十七条 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第十八条 合理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第十九条 合理开发、保护未利用地,加强土地复垦,大力推进土地整理
第二十条 加强土地生态保护
第二十一条 改造中低产田,提高耕地质量
第二十二条 保持耕地总面积稳定,实现占补平衡
第五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二十三条 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审批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规划土地用途转用许可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建立土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耕地占用与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挂钩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第三十条 深入开展全民土地国情国策教育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规划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依据本规划可制定行业用地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加强土地的宏观管理,合理开发土地资源,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证全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原则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三条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三)《全国土地利甩总体规划纲要》(国办发[1999]34号)
(四)《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
(五)《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1997]国土[规]字第100号);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若干规定》(原国家土地局第7号令);
(七)《辽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辽委发[1997]18号);
(八)《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四条 规划期限
规划以1996年为现状年,1997年为基期,2010年为目标年。2000年为近期规划年,并展望2030年。
第五条 规划主要内容
(一)分析全省土地利用状况;
(二)确定全省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任务;
(三)安排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用地;
(四)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五)控制城市用地规模;
(六)制定规划实施措施。
第六条 土地利用基本情况
辽宁省行政辖区土地总面积1480.64万公顷,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分为:农用地11155567.28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75.3%。其中,耕地面积4174785.46公顷,占全省土地面积的28.2%,园地面积592886.25公顷,占4.O%;林地面积5617136.02公顷(其中有林面积342.3万公顷),占37.9%;牧草地面积384817.09公顷,占2.6%;水面385942.46公顷,占2.6%。建设用地1511426.86公顷,占全省土地面积的10.3%,其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1073043.79公顷,占7.3%,交通用地面积218013.34公顷,占1.5%,水利设施用地220369.73公顷,占1.5%。未利用地面积2139376.5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4%。
第七条 土地资源利用潜力
(一)全省现有土地后备资源2082602.33公顷,其中宜农1040034.68公顷,宜农地中宜耕地162910.02公顷。
(二)全省现有工矿废弃地43000公顷,其中可垦为耕地20000公顷。
(三)全省现有中低产田200万公顷,园地、林地等产出率不高,通过改造和集约利用有很大潜力。
(四)滩涂资源530472.49公顷。
(五)城市内部存量土地25%和农村居民点用地35%可以挖潜。
第八条 土地利用主要特点
(一)全省土地利用程度较高,但人均耕地偏低。全省已利用土地面积12666994.14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85.6%,利用程度较高。全省人均占有土地0.36公顷,人均耕地O:1公顷。人均土地占有量和耕地占有量均低于全国
平均水平,而且可垦复为耕地的土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
(二)城市化水平居全国首位。全省共有14个地级市,17个县级市,570个建制镇。其中特大城市4座,大城市6座。形成了以沈阳为中心的中部城市群,以大连为中心的辽南对外开放沿海城镇发展带。
(三)农业用地资源不足,且耕地分布区域性特点明显。辽宁中部土地平坦,土质肥沃,耕地数量占全省耕地总量的44.6%,是全省主要粮食生产基地;辽宁西部耕地较多,但土质贫脊,粮食产量较低;辽东半岛耕地数量最少,粮食不能自给。
(四)林业用地占较大比重,且分布不够均衡。主要集中在以生态性林地为主的东部山区的丹东、本溪、抚顺3市,占全省森林资源的65.5%,而辽西地区森林覆盖率仅为18%左右;另外,造林保存率较低,仅为35.O%,林种结构还不尽合理,薪炭林所占比重较低。
(五)沿海湿地资源较为丰富。主要分布在盘锦、丹东、大连三市的沿海地带,培育了极其丰富的生物资源,为野生动植物,特别是为水禽栖息、繁殖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条件。
第九条 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耕地数量锐减,人地矛盾加剧。自1981年以来,全省平均每年净减少耕地20000公顷。同期全省人口以每年平均24.69万人的速度递增,人均耕地由1952年的O.25公顷减少到1996年的O.1公顷。
(二)粮食生产用地与其他部门用地矛盾突出。虽然建设用地总量得到控制,但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大中城市继续外延式发展,小城镇盲目求大、求全,占用了大量城郊高产农田、菜田,加剧了耕地紧张的矛盾。部分开发区的土地闲置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数量很大;因灾损毁耕地数量也比较大。
(三)土地利用结构不够合理,用地布局不尽完善。一是种植业、林业、牧草业用地面积比l1:14:1,比例不协调,牧草地偏少;二是工业用地布局不尽合理,城市内部工业用地比重过大,单位土地利用效益低下;三是乡镇企业用地零散,缺乏规划指导约束。
(四)中低产田比重较大,耕地质量呈下降趋势。全省现有中低产田200万公顷,占全省耕地总量的48%,其中坡耕地有133.3万公顷,占32%。部分地区超坡垦殖,重用轻养,工业“三废”的排放,使农业用地生产潜力下降,部分农田质量下降,部分地区特别是辽西地区,土壤有机质含量明显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五)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现象严重。目前,全省水土流失面积511.64万公顷,因水土流失而毁掉的耕地26.7万公顷。在辽东山区近40万公顷的蚕场中有约5%已经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沙化现象。而辽西、辽北地区土地荒漠化现象也比较突出,主要分布在科尔沁草原的南端、北部、西北部,分别与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相临,形成东西430公里、南北100公里的狭长地带,横贯辽北、辽西的1O个县(市)区,140个乡镇,总面积达198.6万公顷。已发生严重荒漠化的有113.87万公顷,占全省总土地面积的7.7%,其中,耕地沙化面积已达28万多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的6.7%。
(六)湿地资源保护不利。.由于过度开发及采油对湿地的污染,使得湿地资源减少,尤其是许多水禽栖息、繁殖地区已不存在。同时不合理的水产养殖,致使一些近海滩涂退化、污染严重。
(七)乱占滥用浪费土地现象仍很突出。仅1991至1996年全省非法占地12063.5公顷,其中占用耕地6496.92公顷。闲置撂荒土地3333.33公顷。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第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九五”及下个世纪前十年,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和走向第三个发展阶段的关键时期,为落实中共“十五大”精神,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努力实现《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和201O年远景目标纲要》,到2000年,全省实现国内生产总值4650—4870亿元(1995年价格,下同),年平均递增9—10%,一、二、三产业比重调整为10:50:40;计划投资1023亿元,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基本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到2000年,全省人口总数控制在4247万人。城市化水平将达到60%。
下世纪初1O年里,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较快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9%。到2010年,按当年价格计算,国内生产总值将达到3.4万亿元。三次产业增加值比例为6:44:50。人口总量控制在4548万人,设市城市发展到40个,建制镇发展到800个,城市化水平达70%。
第十一条 规划总体目标
规划的总体目标:全省基本实现耕地总量不减少,并努力做到耕地质量逐步提高;农业用地得到有效保护和综合整治,非农建设用地的供给在规划和计划范围内得到保证和有效利用,城乡居民点用地总规模逐步缩小;土地整理全面展开,土地后备资源得以适度开发;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日趋合理,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明显提高,遏制水土流失,土地生态环境有较大改善,确保土地资源持续利用,并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规划结构目标
到2000年,全省规划农用地面积11434974.28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77.2%,其中,耕地面积4174785.46公顷,占全省土地面积的28.2%,园地面积625593.25公顷,占4.2%,林地面积5760336.02公顷,占38.9%(其中有林面积4866666公顷,森林覆盖率增加到33%),牧草地面积480317.09公顷,占3.2%,水面393942.46公顷,占2.7%;建设用地1544206.21公顷,占全省土地面积的10.4%,其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1096181.79公顷,占7.4%,交通用地面积226114.69公顷,占1.5%,水利设施用地221909.73公顷,占1.5%;未利用地面积1827190.1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4%。到2010年,全省规划农用地11763624.53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79.5%,其中,耕地面积4174785.46公顷,占全省土地面积的28.2%,园地面积648048.25公顷,占4.O%,林地面积5937841:02公顷,占40.1%(其中有林面积54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37%),牧草地面积605007.34公顷,占4.1%,水面397942.46公顷,占2.7%;建设用地1589847.68公顷,占全省土地面积的10.7%,其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1126512.93公顷,占7.5%,交通用地面积231165.02公顷,占1.6%,水利设施用地232169.73公顷,占1:6%;未利用地面积1452898.4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8%。
第十三条 规划控制目标
(一)建设占用耕地。规划期间各项建设占用耕地安排在61333.33公顷以内。其中规划安排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57333.33公顷,安排农业建设占用耕地4000公顷。
(二)提高耕地质量。全省改造中低产田45万公顷,规划期末中高产田面积达到375万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90%。
(三)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期内全省补充耕地12301.6.88公顷,其中开发未利用土地和滩涂补充耕地81727.24公顷,复垦工矿废弃地补充耕地17158.67公顷,整理农村居民点增加耕地16447.42公顷。
(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规划期内耕地总量将保持稳定,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4174785.46公顷,可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五)基本农田保护。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规划基本农田面积3632063.35公顷,保护率为87%。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加大退耕还林还草力度,大力植树造林,扩大和恢复草原植被。营建各类防护林306000公顷,生态草地214000公顷,工业三废的处理率均达到85%以上。初步建立起农林牧渔协调发展的生态农业发展模式,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第十四条 2030年远景展望
到2030年,全省土地利用结构趋于合理,土地利用率、土地利用效益将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将充分发挥其价值。
(一)全省耕地总面积稳中有升,耕地质量进一步提高。通过用途管制控制耕地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3632063.35公顷;通过兴修水利、发展科技等措施,耕地质量进一步提高,水土流失得到全部治理,中高产田面积占全省耕地总面积95%以上,不断增加粮食总产量,以满足人口增长对农产品的需求。
(二)城镇体系进一步完善。大城市用地规模基本稳定,中小城市功能得到完善,小城镇建设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由于人口城市化及村屯合并,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200000公顷以下,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增加不大。
(三)非农建设用地趋于合理,预计每年占用将不超过2667公顷。
(四)林地和牧草地面积继续增加,森林覆盖率达到39%;生态环境显著改善,水地流失大部分得到治理。
(五)自然灾害损毁耕地得到抑制,正常年份将不会超过600公顷。
(六)未利用地的开发程度加深,所占比重将由目前的14.4%下降到6%。除裸岩石砾外,其它末利用地基本得到利用。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第十五条 区域土地利用方针
根据土地利用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布局,将全省划分为4个区,即东部山区、辽东半岛区、中部平原区、辽西低山丘陵区。
(一)东部山区。包括抚顺、本溪市全部,丹东、铁岭、辽阳、鞍山、营口市的部分县区和部分乡镇。本区土地利用类型复杂多样,地区内部差异较大,80%以上的土地为山区,雨量充沛,水利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有较为丰富的药材、柞蚕和抗旱类果树等特产资源。但耕地数量较少,该区雨多土薄,山高坡陡,成土缓慢,多发暴雨洪水易造成临河耕地流失,超坡开垦现象比较普遍。
土地利用方针是:严格控制城乡建设占用耕地,切实保护耕地,建立以用材林和果树等经济林为主的生态型土地利用方式,使之成为辽宁中部地区的绿色屏障和水源供应地;积极开展中小河流治理和退耕还林,以改善生态环境,增强山区绿色屏障功能;加强林、牧业的集约化经营,提高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积极发展传统名、优、特产品的生产;加大对种植业生产的投入,尽可能满足粮食需求。
(二)辽东半岛区。包括大连市的全部,营口的鲅鱼圈区和盖州市,丹东市的东港市和振安区。本区外向型经济贸易比较活跃,生产力水平较高。全区自然条件适于水果生产,是全省苹果的两大主产区之一,产量占全省的60%。沿海滩涂资源、旅游疗养资源及盐田资源丰富,是全省海洋捕捞,海水养殖的主要基地。但耕地及其后备资源贫乏,耕地减少速度过快。
土地利用方针: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特别是城镇和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的扩大,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和存量土地,乡镇企业要向工业区集中,切实保护耕地。在尽力满足粮食生产用地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区位优势,积极吸引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并在用地上予以支持。建立以苹果为主的水果生产及加工基地,开发沿海滩涂资源,大力发展水产养殖。
(三)中部平原区。包括沈阳、盘锦市全部,辽阳、铁岭、鞍山、营口市的部分地区。本区是城市化水平最高的地区,大中城市多,交通发达,小城镇发展建设较快,建成区人口密度大,是全国最重要的重工业基地之一。同时本区土地平坦肥沃,大部分地区无明显侵蚀,水土流失面积不大,也是我省主要的粮食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加工基地。但该区的水资源紧张;尚有6666.7平方公里的低洼盐碱地,约有一半治理标准不高;流经该地区的几大河流因上游水土流失加剧,致使河道含沙量增高,对该区农业生产构成威胁;因城市密集,工业集中,环境污染严重。
土地利用方针:严格控制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确保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加大对耕地数量和质量的保护力度,完善农田防护林网,提高辽河、浑河、太子河水系低洼易涝区除涝标准,改造中、低产田,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水平;加强对工矿废弃地的复垦,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加强引水工程建设,大力治理环境污染。
(四)辽西低山丘陵区。辽西地区包括锦州、阜新、朝阳、葫芦岛市全部。本区耕地和果园资源丰富,光热资源好,经济作物在全省占主要地位,畜牧业、果树业占重要地位,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中药材种类占全省43%。矿产资源分布较广,储量较大。本区气候干燥,年降水量仅为470至638毫米,且集中在7至9三个月,地表植被差,水土流失严重,土地瘠薄,坡耕地占耕地面积比重较高,土壤肥力低下,农业集约化程度低。
土地利用方针:严格控制城乡居民点建设占用耕地,保障水利设施用地,加强水土保持,结合“三北”防护林规划的实施,积极营造经济林,人工、半人工草场,防治土地沙化。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建立生态型的土地利用方式。
第十六条 优先安排农业用地
在确保粮棉油基本农产品生产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农业内部用地结构和布局,因地制宜发展农林牧副渔业,大力促进全省的农业产业化发展。
(一)确保粮食播种面积,保证主要农产品需求自给用地。规划期末耕地面积达到4174785.46公顷。粮食生产要坚持稳定面积、主攻单产、增加总产的原则,全省重点抓好50个商品粮基地、45个蔬菜基地。粮食调入地区要确保现有耕地总量不再减少,通过提高单产来提高粮食自给水平;粮食调出地区要稳定耕地总面积,增加粮食总产。通过粮食调入和调出地区的共同努力,确保全省粮食供需总量基本平衡。适当调整种植业内部比例关系,要按照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农科教一体化经营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组合,形成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的新格局,推进农业产业化。
(二)适当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农业结构调整要尽量利用非耕地,除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外,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规划期内生态退耕安排35333.33公顷。
(三)规划园地面积为648048.25公顷。着重调整品种结构,加强中低产园地的改造管理,提高园地单产和效益。园地集中在辽南地区发展,辽西地区适当种植山楂、枣等耐旱类果树。将在优质农田上发展的果园逐步调整到丘陵和山坡地。
(四)规划期内要适当增加牧草地面积,特别是增加人工草地、改良草场面积,提高草地牲畜积累量。规划期末草地面积达到605007.34公顷,增加220190.25公顷。要加强辽西地区的水土保持,逐步增加草地,有计划地安排部分坡度大于25度的耕地退耕还草。
(五)增加林地面积,加速迹地更新,提高森林覆盖率。建成林业五大体系:即建设东部水源涵养林、西北部“三北”防护林、中部农田防护林、西南部沿海防护林、辽河流域综合防护林五大防护林体系。建立用材林、速生丰产林、经济林、薪炭林四大基地。到2010年,有林面积达到540万公顷,增加197.7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37%。有计划安排部分坡度大于25度的耕地退耕还林。
第十七条 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结构优化”战略,优先安排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事等重点建设项目和支柱产业用地,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建设项目在选址和建设上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和林地,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废弃地。规划期间安排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用地32786.12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8976.94公顷。
能源:集中资金优先建设沿海电厂,近期重点是绥中电厂、华能丹东电厂、华能大连二期,沈海热电厂二期建设,及全省城乡电网改造工程,满足社会用电需求,实现电力供需平衡;远期重点是铁岭二期、庄河电厂、华能丹东二期电厂建设。石油天然气方面,为保证原油和天然气年产量稳定,重点保证辽河油田生产建设用地。
交通:铁路建设,重点完成哈大线电气化改造工程,秦沈铁路客运专线和大连至烟台火车轮渡项目。港口建设,重点完成大连港大窑湾一期工程,近期开工建设大连港20万吨级矿石码头,大连港30万吨油码头和营口鲅鱼圈港区三期工程;远期扩建营口、丹东、锦州等港口。公路建设,以建设主骨架和主通道高速公路为重点,完成全省干线公路建设。重点是沈阳至山海关高速公路,沈阳至四平高速公路,本溪至丹东、盘锦至海城、朝阳至锦州、阜新至锦州高速公路等。远期是大连至丹东,沈阳至阜新、抚顺至南杂木、丹东至海城等高速公路。届时形成以高速公路为主骨架,以国、省、县、乡公路辐射相连接,“一网六射两环”层次分明、布局科学、设施先进、功能完备的辽宁公路网络。机场建设,重点是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扩建工程和大连新建国际机场工程。
水利:水资源不足且分布不均衡是制约辽宁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今后要本着“全面节流、适当开源、合理配置、强化管理”的方针,有效地开发、利用好水资源,兴利除弊。规划期间重点建设白石水库、石佛寺水库、阎王鼻子水库、玉石水库、关山水库、青山水库、锦凌水库、金哨水库、诚信水库、甬子峪水库、韩家杖子水库和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平山引水工程、丹东马市引水工程、引白济阜水源工程、引英入连工程、昌图引水工程;搞好浑河大辽河、辽河、绕阳河、鸭绿江、浑江、东西辽河、大凌河、太子河等重点河流和部分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及沈阳、盘锦、丹东、抚顺、朝阳、本溪、铁岭、辽阳等重点城市防洪工程。
国防、军事:满足“三线”企业搬迁和军工企业用地,保证国防和军事用地需求。
第十八条 合理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规划期末,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全省将形成以沈阳为中心,以大连为龙头,重点城市为核心,协调发展的城镇集团网络,城市化水平达70%。城镇体系形成以辽中南、辽东、辽西三城市群,以沈大城镇带、沿海城镇带“三群两带”的格局,纵横交错,辐射东北。在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同时要合理确定城市用地发展规模,坚决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人均耕地面积小于0.067公顷的地区,城市建设在允许的规划指标内,采用低限指数。其它地区的城市建设用地,在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范围内从严确定。大城市的城市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到2000年应控制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规定范围内,不得扩大;非农业人口100万以上的大城市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再扩大。城市建设以内部挖潜为主,推动和加快旧城改造,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不断完善城市功能。近期,城市建成区规模控制在1534.33平方公里,其中新占耕地控制在79.21平方公里以内;远期,城市建成区规模控制在1871.18平方公里,其中新占耕地控制在256.24平方公里以内。
加强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坚持内涵挖潜、集约用地的原则,以中心城镇为龙头,以集贸市场为依托,以撤乡并镇为契机,发展建设小城镇,建设中心村,适当撤并远、稀、小的自然村屯,形成科学合理的村镇布局,建设一批设施配套、经济发达、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小城镇。规划期末,全省建制镇达到800个左右,并以此带动相关产业及周边经济的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农民建房要坚持拆旧建新的原则,提倡相对集中建楼房,逐步杜绝多重占地现象。通过合理引导和控制,逐步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用地集约的城乡居民点体系。
严格控制和引导各类开发区建设。对已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要做到全面规划,分期建设,坚持“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效一片,滚动发展”的原则。开发区建设要注意与全省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相结合,争取将开发区特别是国家级开发区建成我省实施结构优化和外向牵动战略的示范区。
第十九条 合理开发、保护未利用地,加强土地复垦,大力推进土地整理
未利用地的利用要本着“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寓开发于生态保护中,确保未利用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重点开发农用地668394.24公顷,其中开发为耕地81727.24公顷。
(一)土地开发。必须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适度开发,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大面积开发荒地和复垦滩涂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搞好规划设计。
宜耕地的开发要把重点放在条件较好,投资效益较高的地区,土地开发要与农田基本建设和水利建设同步进行。鼓励土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与土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地区合作开发荒地和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开发耕地81727.24公顷。重点开发辽河三角洲、辽西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及辽宁中部柳河、绕阳河等地。
宜园地的开发要把重点放在建设辽南与辽西果树带上,同时大力开发北方寒冷地区优良果树品种,形成新的优势。规划开发园地66667公顷。
林草地的开发要以改善生态环境为主。坚持“合理布局,重点建设”的方针,进行林草资源改造和人工建设。规划开发林地306000公顷;规划开发草地214000公顷。重点建设好“三北”防护林带、沿海防潮林带及辽西草场。
(二)土地复垦。要以采煤塌陷地和废弃砖瓦窑场为重点,分期复垦积累的废弃地,及时复垦工矿建设新增的废弃地,逐步提高土地复垦率和复垦土地的质量。同时要全面推进采油、采矿、电力建设、化工建设、交通建设、水利建设、城镇建设和自然灾害破坏、占压、损毁土地的复垦。复垦的土地优先作为耕地,同时遵循适宜性和经济合理原则,宜林则林,宜牧则牧。
规划期间,复垦土地31000公顷,其中复垦耕地17158.67公顷。主要是阜新、抚顺、鞍山等矿山废弃地,辽河油田废弃地,铁岭、丹东、锦州等电厂排灰废弃地的复垦。
(三)土地整理。要遵循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由点到面,逐步推进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开展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增加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有效利用面积,改善生产条件和环境。土地整理要与小城镇建设、农业产业化建设、环境整治同步实施;与农民建住宅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零散地块向连片经营集中同步实施。要与安居工程建设、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结合进行。城市郊区及其他经济发达地区也要与“三个集中”同步实施。
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理增加耕地16447.42公顷。土地整理的主要对象是农村居民点和农田整理,重点是辽河平原、辽东半岛西部地区及沈大高速公路沿线经济较发达地区。
第二十条 加强土地生态保护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按照“增资源、增活力、增效益,绿起来、活起来、富起来”的指导方针,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生态环境建设与高效农业开发相结合的办法,本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利用,建管结合、法制监督的原则,加快植树、种草步伐,搞好小流域综合治理,做好生态保护,保障土地资源的高效、持续利用,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防止水土流失是辽宁省土地生态保护的主要任务。东部山区和辽西地区重点是发展植树种草、恢复森林植被,改造坡耕地,加强风蚀治理工程,防止沙漠入侵,使水土流失逐步得到控制;辽东地区重点是控制森林采伐,保护和增加森林植被,中部平原重点是做好涝区治理和防洪工程建设,加强防护林网建设。到2000年,新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00万公顷,到2010年,增加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00万公顷,水土流失得到初步治理。
已垦殖的25度坡以上的耕地,应有计划进行退耕还林、还草。
防治“三废”污染是一项长期艰巨任务。我省80%以上河流都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废弃物堆置也占压一定数量土地。“三废”的污染造成土地资源质量退化,影响食物品质,降低水产品质量。规划期间,主要河流水质达到四类标准,主要水库等水源工程达到或保持二类地面水质标准。工业废水处理率、废气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率分别达到98%、95%和85%。
水污染治理的重点是辽河水系的综合治理。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有效削减有害物质的产生和排放量。加强对资源消耗大,生态破坏与污染严重的工业行业的控制,禁止新建造纸、印染、化工、电镀、酿造、选矿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对难以治理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改。
加强湿地保护利用。湿地应以保护为主,开发利用为辅。有效保护水禽迁徙路线上的所有湿地,加强双台子河口自然保护区建设,扩大保护区范围,有效治理污染。要切实保护好我省滩涂、沼泽、苇地等湿地资源,为野生动植物繁殖、生长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建立起自然生态保护区。
第二十一条 改造中低产田,提高耕地质量
增加对耕地有机肥的投入,在规划期间使我省耕地的有机质含量平均增加0.2个百分点,使耕地质量普遍上升一个等级。全省规划期间改造中低产田45万公顷,建设“双江田”80万公顷,“吨粮田”10万公顷。
第二十二条 保持耕地总面积稳定,实现占补平衡
规划期间,安排建设项目占用耕地61333.33公顷,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35333.33公顷,因灾损毁耕地18666.67公顷,全省耕地减少115333.33公顷;通过土地开发、复垦与整理增加耕地115333.33公顷,规划期末耕地面积达到4174785.46公顷,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建立经常性的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耕地的用地行为要依法坚决查处。
第三十条 深人开展全民土地国情国策教育
各级宣传舆论部门要加强对全民土地国情国策教育,普及土地科学知识,增强土地忧患意识,提高人们对保护耕地重要性的认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规划的修改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依据本规划可制定行业用地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