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
网站导航 联系我们
 首页  机构简介  信息动态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政策法规  便民服务  互动平台  资质资格  纪检监察
土地管理 矿产资源管理 房产管理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拆除公有房屋进行注销登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02
 
                                                (大房局发[1997]90号1997年10月13日)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发展,拆除旧有房屋数量不断增加,许多已被拆除的直管公产和单位自管产房屋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为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保证产籍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局决定对已拆除的直管公产和单位自管产房屋进行注销清理,并对今后拆除公房的注销登记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各房地产管理处、修缮公司,一个月内将本单位经营管理的,自1980年以来,已经拆除的直管公产按要求填写《已拆除公有房屋调查表》,并
对地籍图进行修改复印后,连同《房产执照》一并转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
    二、对过去已拆除的单位自管产,《房产执照》保存在拆迁办的,局拆迁办的一个月内进行全面清理并填写《已拆除公有房屋调查表》,连同有关拆迁补偿协议等资料一并转登记发证中心。不收取注销登记费。
三、房产登记发证中心接到上述单位转入的注销登记资料后,应逐件核对并在15日内完成注销登记。对已拆除的且《房产执照》仍留存在各产权单位的单位自管产,需采取措施进行注销。 
四、今后拆除直管公产和单位自管公产房屋,由局拆迁办在正式下达拆迁批复之前和办理拆迁补偿协议批准手续之后,收回《房产执照》。房屋拆除后,在《房产执照》上
加盖有“××年××月,根据大房局发[××××]××号文件,由××单位拆除”字样的图章。被拆除旧房产权人应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大价发[1993]94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2000平方米以下60元/栋,2000平方米以上按90元/栋)交纳注销登记费,由拆迁单位代收,经拆迁办转缴登记发证中心,并将有关资料转递登记发证中心进行注销。
    五、登记发证中心对完成注销手续,应列出明细并将已注销的《房产执照》等资料及时转递局档案馆。局档案馆应在接到上述资料后15日内,根据其提供的明细资料,对现存档案及地籍图进行整理和修改。
    六、各单位对注销登记工作应提高认识,通力合作,相互支持,力争按期完成清理任务,确保房屋注销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责编: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