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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商品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8-24
 
                                             (大房局发[1999]72号  1999年8月19日)
    近几年来,我市城镇新建商品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中存在一些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问题。有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售商品房声称只出售房屋使用权不出售房屋所有权,侵犯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本单位也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致使竣工多年的房屋仍处于权属不确定状态。有的购房人购买商品房后,不及时办理交易过户和权属登记手续,既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也不交房租,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和设备无法实施管理养护和维修。这种状况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于财产权属清晰的要求,也引起了一些权属和管理养护维修上的纠纷,而且不利于政府对房屋权属的确认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现对新建商品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特此通知如下:
    一、凡购房人全额交齐了购房价款的,均依法享有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房屋开发经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购房人办理房屋过户和所有权登记手续,不得借故阻挠和拖延。购房人要求放弃所有权主张的,必须写出书面具结后,由出售方办理所有权登记,与使用人建立租赁关系。对过去那种全额收取购房款还不让购房人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做法应予以纠正。
    二、购买商品房(含经济实用房,下同)的个人和单位,自领取入住钥匙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办理房屋交易过户和所有权登记。同时按《大连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交纳修缮基金。超过6个月不办理权属登记的,除权属登记管理部门按照《大连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加收登记费外,房屋管理单位可比照当地公房租金标准收取管理养护费。
   三、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在1999年下半年对过去已经出售的商品房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购房人要求获得房屋所有权的,要督促其及时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和所有权登记,并交纳修缮基金。购房人自动放弃房屋所有权主张的,按本通知第一条办理。
    四、新建商品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是关系到房屋买卖双方财产权利和经济权益的重要问题。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对待,严肃慎重地处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发生,保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

 责编: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