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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02
 
                                              (大房局发[1998]78号  1998年8月22日)
  根据国家建设部房地产业司[98]建房字第43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推动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以下简称三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对企业“三改”过程中有关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凡“三改”企业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除此之外不再收勘察丈量费等其它费用;“三改”以外的权利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按现行收取标准不变,其中: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28元,他项权利证书、共有权证书工本费每本18元,待国家制定标准后多退少不补;产权登记费,勘察丈量等费用仍按大连市物价部门鞠定的标准收取。

 责编: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