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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02
 
                                       (大房局管字[2000]25号  2000年4月3日)
    最近,我局在检查工作中发现,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建造商品房,在经房地产测绘中心进行面积认证后,不向购房者公开认证结果,个别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擅自变更原租赁合同已核定的建筑面积,致使购房人或公房承租人对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产生误解。为认真解决房屋建设面积测算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执行有关房屋测量规范,促进房地产交易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1998年4月29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一律按照《大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大政办发[1998]60号)执行。
    二、1998年4月29日以前建成使用的房屋,购买商品房的,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建房[1995]517号)执行;房改房、动迁安置用房及在此之前已经经租管理的房屋面积,仍按《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大政发[1994]106号)第十四条的办法执行。
    当按国家建设部建房517号文件所测绘的建筑面积与购房合同所载面积不一致时,按建房5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处理。
    三、按照<关于加强房屋面积核定管理的通知)(大房局发[1997]107号)要求,开发商出售商品房必须先经大连市房地产测绘中心进行商品房建筑面积认证,并在销售中将认证结果予以公开,并将认证书附在购房合同后。
    四、1998年4月29日以前已经租房管理的公有房屋,一律按照层使用率(大政发[1994]106号)办法测算建筑面积。已按层使用率测算并在公房租赁合同中注明房面建筑面积的,不得更改,待房改房上市交易时,经申请可以按新规则加以变更和理顺,但届时不再就房屋建筑面积的变更重新结算购房差价款。
    五、各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单位,均应将自管拟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及测算办法予以公开,以增加管理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彻底杜绝房屋面积管理中“暗箱操作”现象。
    六、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处还尚未建立专业测绘队伍的,应抓紧配备相应人员及设备,尽早实现由专业测绘队伍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责编: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