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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发布日期:2008-04-16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无偿收回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须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须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编: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