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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收回已出租的房屋?

发布日期:2006-12-28
 
答: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赔偿,并可收回出租房屋:
  (一)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给他人或调换使用权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约定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
  (四)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的;
  (五)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联营合作的;
  (六)承租人外迁、死亡,没有同住同户籍的直系亲属,或有同住的直系亲属,但同居住不足2年的;
  (七)承租人另有房屋,单位已分配了住房或已购、建住房的;
  (八)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九)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十)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责编: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