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赔偿,并可收回出租房屋: (一)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给他人或调换使用权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约定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 (四)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的; (五)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联营合作的; (六)承租人外迁、死亡,没有同住同户籍的直系亲属,或有同住的直系亲属,但同居住不足2年的; (七)承租人另有房屋,单位已分配了住房或已购、建住房的; (八)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九)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十)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